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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持刀要挟、绳子绑缚诸城男人暴力掠夺、伤人!被申述!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5-04 06:20:01

  被告人杨某波,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掠夺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掠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波涉嫌掠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交审阅查看申述。本院受理后,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和认罪认罚或许会引起的法令结果、奉告被害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勤律师、被害人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被告人赞同适用一般程序审理。

  经依法检查查明:2016年2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波伙同蒋某某(已判定)预谋掠夺后,将冯某某带至二人在诸城市**村的租房处,选用绳子绑缚、持刀要挟等手法,掠夺冯某某挎包内现金及银行卡内钱款等资产,合计价值3万余元。

  2017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波持刀到诸城市**大街**庙**村冯某某租借平房运营的按摩店内,采纳持刀要挟、胶带绑缚等办法,掠夺冯某某现金3000余元并致其胸背部及右侧肢体损害,经判定冯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阐明、捕获通过、病历、刑事判定书等;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说;3.被告人杨某波、同案犯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判定定见;5.勘验笔录。

  上述依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确定指控现实。被告人杨某波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依据没有贰言,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波以暴力办法、钳制掠夺别人资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掠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能够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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