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各县(市)区政府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当事人:永泰县道运建材交易有限公司,居处: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银场11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小玲,职务:司理,
根据《福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整理长时刻歇业未运营企业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榕商场监管企管(2017)1076号】文件要求,2018年1月初,针对当事人接连两年未年报的反常运营状况,福州商场监督管理局企监处以邮递信函方法向其宣布提示。该邮件被退回,无法送达。
2018年2月26日,在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委会作业人员的帮忙下,我局法律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挂号的企业居处(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银场118号)进行现场核对发现,因北江滨路途公园项目建造,原位于此处的一幢砖混结构的民房(产权属太原村乡民章良传一切)已于2011年6月被征迁撤除。经过注册挂号的居处无法联系到该企业以及它负责人赵小玲。
2018年3月9日,永泰县国家税务局发函[樟国税函(2018)2号]告诉我局,承认当事人近年来未进行交税申报,属非正常户。
2018年3月1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询。本案未采纳行政强制措施。
2018年3月27日,永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也发函承认当事人近两年以来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
经查验,当事人于2010年6月12日处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开端从事砂石、钢筋、水泥零售运营活动。2011年6月,因北江滨项目建造,当事人的运营场所(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银场118号)被征迁撤除。尔后当事人中止交税申报,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当事人处于自行歇业状况,其接连时刻已达到6个月以上。
1、《永泰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整理长时刻歇业未运营企业列入整理撤消目标的13户企业交税申报状况的函》承认当事人近年未进行交税申报,证明当事人曾正常运营交税但近年来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违法现实。
2、永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审阅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企业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状况的函》承认当事人近两年以来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进一步证明当事人自行歇业接连6个月以上的违法现实
3、永泰县道运建材交易有限公司挂号注册查询材料,证明当事人已处理营业执照,具有主体资格但未挂号联络员信息的现实。
4、《现场查看笔录》1份和现场查看相片2页,证明经过当事人《营业执照》上挂号的企业居处无法联系到该企业。
5、永泰县道运建材交易有限公司在内网一体化渠道2015-2016年度未年报信息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因未年报被列入企业反常名录的现实。
6、福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企监处一致邮递的企业函件退件回执1份及《企业实地核对记载表》1份,证明经过该企业注册挂号的居处已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7、永泰县城峰镇太原乡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原注册挂号的运营场所已于2011年6月份被征迁撤除。
因现场及邮递均无法送达,2018年5月23日,我局经过永泰县政府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樟商场监管城峰罚告字[2018]第2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5日内)提出陈说、申辩,也未要求举办听证。
我局以为:2010年6月12日,当事人处理了《营业执照》并正常开业之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现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处分如下:撤消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或许永泰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