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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花爆竹”行政、刑事处罚汇总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2-07 20:37:28

  春节是销售烟花爆竹的旺季,要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风险,充分的利用法律打击涉烟花爆竹犯罪行为,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根据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规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治涉、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本意见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具体范围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确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属于爆炸物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来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出台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明确规定,黑火药属于民用爆炸物,但“用来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

  1、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甲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条件的情况下,仍从外地采购大量烟花爆竹并储存于其租赁的民房底楼内。后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在该民房内查获并扣押烟花爆竹共计481箱。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现实危险性分析,该储存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现实危险性。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号:(2024)浙0483刑初19号】

  2、2022年9月,被告人谭某胜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将购置的烟花爆竹存放在炎陵县沔渡镇G356国道(沔渡路段)沔渡大桥新桥桥头旁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标准、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条件的自建房中。2022年10月5日,炎陵县xxx治安大队在谭某胜自建房一楼现场查获61个品种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062箱。经湖南德立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定:谭某胜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具备对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和损失的现实危险。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胜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案号:(2022)湘0225刑初140号】

  3、自2009年起,被告人王某某在辽阳县经营汉柱鞭炮商店,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顾某经协商合并经营烟花爆竹商店,合并后商店内烟花爆竹数量超越规定储存数量,2018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自家的红色欧马可牌货车(辽K×××**),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将一百一十多箱烟花爆竹运输到位于甜水乡街里的自家建材商店仓库内,2018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邻居的奥铃牌厢式货车(辽K×××**)将汉柱鞭炮商店内的一百五六十箱烟花爆竹运输至建材仓库内,存放于东屋与东屋的南墙外。2018年8月6日15时左右,存放于东屋的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当场被炸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案号:(2019)辽1021刑初13号】

  4、被告人陈某、胡某甲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其经营的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升平中路25号“永康市象珠镇文雄副食经营部(烟花爆竹零售点)”门口、通道内等地方擅自摆放大量烟花爆竹进行销售。当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违规使用明火点燃一个名为“大地花开”的烟花进行试放,引起摆放在门口销售的烟花爆炸,继而引发门口及店内的烟花爆竹连环爆燃,致使张红艳、李欣彤、吕俣锐、李鑫晨、陈子红等5人死亡、造成房子一定的损坏、价值13万元的浙G×××**雷克萨斯牌轿车烧毁。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号:(2015)金永刑初字第1272号】

  5、被告人吴某根系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部长兼专职安全员,负责该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017年3月8日17时50分许,该公司药物线号药饼中转间内堆放药饼时因操作不当,引燃药物,发生爆炸,造成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药物线装药工童某、药物线药混合工邹某、未经登记进入厂内的送哨响空筒外来人员吴某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以及部分工房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本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于2017年5月16日形成了《浏阳市华威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3.8”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高某在60号药饼中转间内堆放药饼过程中,推动药饼,摩擦台板上的药尘,引燃药物,发生爆炸。被告人吴某根作为该公司的安全部长,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及隐患情况,未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置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案号:(2017)湘0181刑初765号】

  6、被告人朱某某系“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烟花鞭炮厂”的车间主任,负责管理该厂的老厂区封装工房、113#内引安装车间的生产和安全、并负责该厂生产计划。该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企业整合改造期间,仍在生产,被告人朱某某按厂长夏某某的安排下达生产计划。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老厂区不能从事有药生产,仍然制定生产计划,从事烟花生产相关工作。2014年9月22日,生产人员在收取“黑谷壳”炸药时,由于工具与地面磨擦起火,引发邻近生产车间、工房连环爆炸事故,致15人死亡,45人受伤,老厂区建筑物全部毁损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法院判决: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案号:(2015)醴法刑初字第197号】

  7、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街9号之2经营洪达烟花爆竹经营部,于2019年2月,以2万元价格擅自向他人购买“三无”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分别存放在朱村街龙新村鱼塘边简易平房和大街9号房内以待销售。2019年2月3日,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且在上述两处地点搜查出涉案烟花爆竹93箱1970件,经鉴定,均为不合格产品、价值人民币187714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号:(2019)粤0118刑初696号】

  8、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低价在无任何资质的私人处购买大量的烟花爆竹准备年底销售。2015年11月24日,平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平昌县邱家镇正阳弯街25号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烟花爆竹2935件。经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除产品名为“步步高升”、“四喜”、“红地毯”、“新欣富贵炮”、“财源广进”烟花爆竹合格外,其余2524件烟花爆竹均不合格。平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查获的2935件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485536元,不合格的2524件烟花爆竹价值人民币410346元。【案号:(2016)川1923刑初43号】

  9、2013年8月,马某分别与被告人易某某及艾某(另案起诉)商定:由易某某采购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艾某负责储存并联系货物运输公司、报关中介报关出境到某某国。2013年8月23日,易某某应马某要求,以人民币118800元向江西省万载县鑫蓝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500件(每件2箱,共1000箱)。2013年8月26日,鑫蓝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批物品从江西省上栗县运输到广东省广州市,并存放在艾某联系的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增宝街33号增宝仓库907仓内。之后,艾某联系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由黄某某联系货物运输公司、报关中介后,将其中的击发帽200箱伪装成鞋子、石棉瓦报关、运输出境。

  2013年9月9日,艾某联系黄某某将剩余的击发帽800箱报关、运输出境。黄某某联系货物运输公司、报关中介后,艾某指使被害人吕萌等到增宝仓库907仓装货。2013年9月10日12时许,搬运工人搬运上述爆炸物时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为130公斤(TNT),导致8人当场死亡及多名群众受伤。经检验,在爆炸现场提取的未爆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里火药中检出氯酸钾和红磷成分;在爆炸现场提取的已爆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碎片中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在爆炸现场提取的集装箱货车车厢碎片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36号---易某某非法经营案】

  【简要案情】丁某根开办**县永安花炮厂,于2016年10月及2017年1月分别两次受**市长丰鞭炮公司订单,代长丰公司生产烟花及鞭炮2571件,并由某市长丰公司销售至*县巨声烟花爆竹公司,后销售至*县毛集镇向涛处1393箱。2017年1月20日经**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永安花炮厂所生产的鞭炮来测试,该批鞭炮为不合格产品。销售至*县毛集镇向涛处鞭炮总价值24.3万元。

  【判决】被告人丁某根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36号】易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的定性

  【简要案情】2013年8月,马某分别与被告人易某某及艾某(另案起诉)商定:由易某某采购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艾某负责储存并联系货物运输公司、报关中介报关出境到某某国。2013年8月23日,易某某应马某要求,以人民币118800元向江西省万载县鑫蓝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500件(每件2箱,共1000箱)。2013年8月26日,鑫蓝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批物品从江西省上栗县运输到广东省广州市,并存放在艾某联系的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增宝街33号增宝仓库907仓内。回之后,艾某联系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由黄某某联系货物运输公司、报关中介后,将其中的击发帽200箱伪装成鞋子石棉瓦报关、运输出境。

  2013年9月9日,艾某联系黄某某将剩余的击发帽800箱报关、运输出境。黄某某联系货物运输公司、报关中介后,艾某指使被害人吕萌等到增宝仓库907仓装货。2013年9月10日12时许,搬运工人搬运上述爆炸物时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为130公斤(TNT),导致8人当场死亡及多名群众受伤。经检验,在爆炸现场提取的未爆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里火药中检出氯酸钾和红磷成分;在爆炸现场提取的已爆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碎片中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在爆炸现场提取的集装箱货车车厢碎片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

  【裁判要旨】烟花爆竹制品不应直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行为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买卖烟花爆竹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2017年4月,王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将其经营的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用来生产C级爆竹类的工房分包给被告人曹某某生产爆竹。2017年6月24日9时前,王某某、杨某某受被告人曹某某委托,安排为被告人曹某某生产品种为“福全精制鞭王”(又名“报纸炮”)的爆竹进行机械装药,药量为300kg(1300盘、每盘169个爆竹),该药量严重超出白药炮0.2g/个的最大允许药量标准(GB10631-2013第5.6.2.2条),违规雇佣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李某某等10人(其中死者四人中三人年龄超过60岁)进行人工插引作业,擅自改变插引工艺流程,进行先装药后插引作业,当日20时许,在15号插引工房进行插引操作业的李某某、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因磨擦或者碰撞操作不慎引发引火线起火燃烧,而后产生爆炸,李某某、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推倒,导致李某某、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死亡,导致11、12、13、14、15、16、17工房坍塌,燃烧爆炸持续约5分钟,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系经济合伙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失职和组织非法生产之责,生产中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简要案情】罗某旺、张某在明知赣C×××××货车未取得本次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旧让驾驶员杨某1、押运员耿某上路运输烟花爆竹。2016年11月10日22时44分,受雇于被告人张某的驾驶员杨某1、押运员耿某驾驶号牌为赣C×××××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北随岳高速208KM处时,与在应急车道上故障停车的号牌为陕E×××××/陕E×××××半挂货车发生刮撞,赣C×××××货车上装载的烟花爆竹随即发生燃烧爆炸,造成赣C×××××货车E67902车上押运员王某受伤,两车报废,高速公路及路边民房不同程度受损。

  【判决】被告人张某、罗某旺未按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出现重大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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